体能训练、评估与监控虚拟仿真教学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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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能训练、评估与监控虚拟仿真教学实验中心

规章制度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2-25 08:43

5.1管理制度

一、山东体育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为了搞好安全预防工作,保障实验室的安全,顺利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2.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要列入实验中心和各实验室重要议事日程中,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和卫生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等物品和产生振动、噪声、高温、高压等有关设备,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违反。

4.对按规定允许的小量存放和实验前临时领回的危险物品,要建立卡片、明确责任、妥善保管,每星期清点一次。

5.不得在实验室留宿、会客和随便领人参观。不准个人接治外单位的实验项目。凡属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带出实验室。实验结束,切断电源,关好水源,并锁好门窗。各实验室都要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对不符合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全体人员都要熟悉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对消防器材妥善保管,非火警不得动用。

6.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规定,重要研究项目的过程、数据不得泄露和发表。要严防丢失、泄密和盗窃机密的事件发生,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认真查处。

7.实验室严禁喧哗,不得随地吐痰或乱丢纸屑。实验课结束后班级学生组织打扫卫生,保持实验室整洁。每一位实验人员都要定期维护实验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与实验室周围环境卫生,保证实验室有良好的教学氛围。

8.实验室不准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的物品。

9.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污染、人身重大损伤或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系(部)、院报告。有关部门要对事故做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知情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严肃处理。

二、山东体育学院实验室规则

1.凡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和测试的,必须事先提出教学、科研和测试计划,经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后按计划进行,否则不予安排。

2.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保持清洁卫生。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要立即报告实验室,以便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保卫处。

4.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物品。

5.外单位到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须事先到实验中心办理手续。

6.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贵重金属等应有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和登记制度。

7.实验室的固有资产和低值易耗材料必须建立帐、卡并且做到帐与卡一致。仪器设备未经实验中心同意,不得随意转送其它单位或拆卸改装;若报废须经有关专家作出技术鉴定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处理。违者除追究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山东体育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实验,不得迟到、早退。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

2.实验前要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原理、仪器设备、内容、注意事项等,能正确回答教师提问。

3.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不准将实验室的任何物品带出实验室。

4.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抛纸屑杂物。

5.实验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水源,由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器具、材料及实验记录后,经允许方可离开。

6.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肇事者要立即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态度按章处理。

5.2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流程

一、从实验仪器设备具体负责的实验室教师处领取科研测试及外借仪器申请表,并确认实验仪器设备可借用的空闲时间。

二、确认实验仪器设备可借用时间后,填写申请表。借用人为学生时,还需指导教师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三、小型普通实验仪器设备外借,需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外借;大型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外借,还需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外借;大型、精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外借,还需校级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外借。

四、如需调整实验仪器设备的借用时间,应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与实验仪器设备的负责教师确认,并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将被取消实验仪器设备外借的使用时间。

五、实验仪器设备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如仍需使用,需到时办理续借手续。

六、实验仪器设备借用完毕归还时,需由实验仪器设备负责的实验室教师对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如有无损坏、丢失等情况)进行确认,并由借用人和实验室教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相关的外借仪器申请表和使用登记表。

七、实验室及实验仪器设备主要职责为承担我校师生日常教学及科研活动为主,如有仪器设备使用时间上的冲突,首先应满足正常的教学活动,其次满足6686体育有限公司师生的科研活动需要。

5.3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借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验器材是实验室教学与科研专用器材,凡外单位、校内其它院系及个人借用实验设备器材均须履行借用手续。

二、实验室设立《实验室科研测试及外借仪器申请表》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借用实验室及实验仪器设备器材须由借用人填写申请表(所填申请表不得有涂改),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生效,方可外借。实验室仪器设备外借时,相关实验室负责教师需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并报实验室主任备案。

三、校内教师及工作人员因公在校内借用实验室或实验仪器设备,需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履行逐级报批手续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外借。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一般不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特殊情况须凭借借用人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并履行逐级报批手续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外借。

五、校内教师及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须携带实验仪器设备出校,且在一段时间内仪器设备会留在校外持续使用者,应根据校外借用办理手续。

5.4使用规范

一、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范围

1.凡单价超过人民币 5 万元(含 5 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 5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的仪器设备。

3.国家科委制定得 23 种仪器设备(见附表)。

4.单价不足人民币 5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5.使用外汇进口的仪器设备及配件。

第二章技术管理

1.建立使用管理统计考核制度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即时报送有关数据。

2.配备相应层次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搞好交接工作。

3.实行专管专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面向外校和社会协作咨询、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4.成立验收小组对所进贵重仪器设备实行验收,人员由相关部门领导、实验中心主任、本学科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人员组成,写好验收报告存档。

5.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损环、附件短缺、技术资料不全、精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进口仪器在索赔期(一般货物到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请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事宜。

6.专人负责管理。必须工作认真,责任感强,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够承担一般保养、维修、技术培训及开发应用等任务,人员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做好新接管人员培训和交接工作。

7.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原本存放在院档案室,副本由使用单位存用。

8.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维修,确保正常运转。

9.不得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各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加强完整可靠和使用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员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院的一切设备器材,教职员工要率先为学生做出榜样,各有关职能和业务部门都要加强物资的管理,带头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物质管理制度,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和浪费。

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和损失物质的性质、价值酌情赔偿。

第四条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责任事故的处理结论及书面材料,应送学院有关部门存档,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和敢于对一切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等不良行为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因操作者的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的;

3.尚未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而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教师指导错误或保管人员处置不当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因客观原因导致设备器材损失者,经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以不与赔偿:

1.由于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而引起的损伤,确属难于避免的;

2.由于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失修破损,而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伤的;

3.经过批准,初次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试验担任技术以及从事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然未能避免损坏的;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导致意外损伤的。

第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悉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以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并且主动如实汇报原因,认识态度较好的;

4.对经常需要清洗、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百元以内的。

第九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并记入档案,以便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但对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轻微的,可免于检讨。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工作严重失职、蓄意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委责任态

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检讨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价赔偿:

1.价值 2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照相机、录音机、电吹风、秒表、计算器、维修工具、量具等),要严格计价赔偿。

2.价格 200 元以上的设备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能够重新配上者),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2)局部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伤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计算损失价值。

3.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特殊情况可按查明的市价合理计算价格。

第十一条造成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凡属几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及其认识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适当的赔偿费。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按规章制度进行妥善处理。凡发生损失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或其他重大事故者,应保护好现场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及保卫部门组织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对某些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使用、管理等实际情况即时进行核实登记定期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赔偿处理数额的审批权限,要按照物质性质及损失价值分别由实验中心主任、系(部)、主任及学院主管单位分级负责审批。其具体分工范围是:总值200 元以下者有实验中心主任提出意见报系主任审批;200 以上者,经系(部)、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凡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或发生其他重大损失事故者,一律报请院长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上述处理程序确定处理的赔偿事故,要一律将处理结果交实验中心备案。实验中心复审赔偿事故,若发现有出入,有权提出更正处理意见。各类赔偿费一律上交财务,并按原物经费归口的管理办法转账,以用于设备器材的维修及补充购置。

第十四条赔偿费由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视偿还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如果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核实证明,报请审批单位批准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五条赔偿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催缴,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经常督促检查赔偿情况,每学期要全面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仍无故拖延不交者,可采取行政措施从赔偿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经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赔偿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考察,若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者,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和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部门或院长批准酌情减免其部分或全部待缴赔偿费。

三、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6686体育有限公司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做到物尽其用,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研究生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恢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小动物和装、改使用的原件、零配件等均属材料范围;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一级独立使用的原件、配件等均属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统称材料)的管理公里工作,应跟据工作的特点和材料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应严格管理;对价质小、数量大的应适当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有方便使用的目的。

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由仓库保管员根据批准意见进行汇总填写购物单,交采购员进行采购。对零星的或专用的材料经实验中心同意,各实验室可自行采购,到实验中心办理入库、零用、报销手续。

第四条所有购进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材料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对贵重稀有和进口材料,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员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所购进鲜活材料,用毕材料可予验收后免办入库手续。

第五条材料的领发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科学研究,自制设备和维修所需的材料,可以实行计领料;对贵重稀缺材料的领用要从严审批掌握。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

第六条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材料,应统一调剂使用。库房对使用单位却无需要或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资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利用。

第七条实验中心对库存材料,每季度清点一次,每年清仓查库一次,清查的结果报院设备科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帐簿记录。

四、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低值耐用品的范围

低值耐用品是指价值(200-800 元)不够固定资产标准或虽然不足 200 元但批量大、与民共用的耐用期一年以上,不易损坏的各种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低值机电产品、工具、量具、教学模型等。

第二条低值耐用品的计划与审批

各实验室根据教学大纲需要及学院下达的经费定额于年初向中心提出低值耐用品购置计划,申报购置计划时必须认真填写中心统一制定的《低值耐用品购置计划表》,实验室主任报实验中心签署意见、审批。

第三条低值耐用品的购置

1.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由中心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购置,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并办理手续。

2.各实验室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某些特定物品,须提前2 周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上报中心审批解决。

第四条低值耐用品的领用及管理

1所有低值耐用品的采购、验收、进帐、储备、领用及帐、物处理等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应严格执行山东体育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各单位应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经常进行帐、物、卡的核对检查,并将核对检查结果上报中心。

3.各实验室要建立在用物品借用登记簿,严格履行借用登记和归还验收手续。

4.低值耐用品的损坏或丢失、报废,实验室主任应负责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按照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和《实验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办法》处理。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规范

学院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建设水平是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稳定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实验室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依据国家教委有关实验室管理条例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上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认真负责、讲求实效、团结协作,搞好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努力为教学和科研服务。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文明管理、严谨治学的作风,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工作,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和实验器材,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学生,经常对他们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操作及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应完成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工作任务,并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各实验室实行坐班制,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否则按旷工缺勤论处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工作与进修的关系。提倡和鼓励业余进修,结合自己的专业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水平。学院将不定期举办各类业余培训班,或根据工作需要选送部分同志赴有关单位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实验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实验中心(室)主任岗位职责规范

(一)熟悉本学科的主要发展方向及有关实验理论、实验技术,有一定的实验室工作经验,具有领导和组织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及科学管理的能力。

(二)主持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教研室主任或学科负责人确定科学实验及科研试验项目;审定或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文件;制定每学期的教学实验及科研试验的工作计划和设备的采购计划。

(三)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拟定实验室的相关规定,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四) 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全体实验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五)负责组织实验人员的考核(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出勤、业务水平和完成任务情况等);负责安排实验人员的工作,审核其工作量,定期检查教学和科研试验的质量及进展情况;组织全体实验人员做好年终总结和评比工作;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不良现象,有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提请处分的权利。

(六) 负责实验室各项经费的使用安排,抓好实验室设备的经济管理和质量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或修订收费标准,对投资效益承担一定责任。

(七) 负责对外承接教学实验、分析测试、技术开发及协作生产等技术服务项目;协助主管部门审查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审核实验报告,保证实验质量,按期完成合同协议。

(八) 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规范

一、实验员

1.熟悉本学科的基本实验理论和实验技能,经指导能完成有关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能协助教师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能编写一般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

2.掌握有关药品、器材的规格、性能,能够设计和制作简单的实验装置,能正确操作使用有关的仪器设备,熟悉其技术性能及操作要领,并能指导学生正确地进行实验操作。

3.承担一般仪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及保养工作,掌握一定的故障检查及修理技术,做好技术资料的积累和整理工作。

4.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熟悉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手续,完成所分担的辅助技术工作及有关的业务联系工作。

5.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记好工作日志,以备年终考核之用。

6.努力学习业务,在完成正常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加进修及业余学习,并应取得良好的成绩。

7.学好外语,能借助字典阅读一般的专业外文资料。

二、助理实验师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及实验技术,有一定的实验操作经验及实验设备的调整、维修能力,能够配合教师、工程师,从事有关的实验技术工作。

2.能够胜任实验教学工作或指导优秀生及课外实验小组活动,能编写实验教学文件,能进行实验内容更新及开出新实验的有关准备工作。

3.能够承担科研试验及技术测试项目,设计实验方案,熟练的使用仪器设备,并能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及撰写测试报告。

4.能承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定期质量检验,故障检查及排除,组织修理,整理和完善技术文件与使用记录等)。

5.能承担实验室部分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能进行部分实验装置的设计、改进、加工和调试工作。

6.积极参加院内外实验技术交流,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科研、科学管理以及技术改造方面的成果,,二年内应力争在实验技术、开设新实验、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科研测试等某一方面至少完成一项经过鉴定的实际成果或撰写一篇论文,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

7.积极完成本人承担的实验业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记好工作日志备考。

8.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具备一定的外语阅读能力(可结合实际工作翻译外文资料,如仪器书说明书或其他技术文件等)。

9.接受实验室管理的初级教育,掌握并认真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实验师

1.较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的组织与实施各项实验技术工作。

2.能胜任实验教学或指导优秀毕业生、研究生的实验工作,编写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教材及指导性文件。

3.能承担科研或承接技术测试项目,具有独立拟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编写实验大纲以及分析测试报告的能力。

4.能承担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如定期质量检验、故障排除、整理和完善技术文件等),并能承担精密、贵重或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与整理工作,有独立进行引进设备的技术消化、开发和编写使用指南的能力。

5.能负责某一方面的实验室建设或实验装置的研制、改进工作,并能开设有较高水平的教学实验。

6.在维修与本人业务有关的仪器设备方面有一定专长,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和维修,做好统计和记录。

7.积极参加院内外的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在实验教学、科研、科学管理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或经验,每两年应力争在国家核心或省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或有一项经过鉴定的成果。

8.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能比较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包括仪器有关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

9.通过学院统一组织的实验管理方面的业务学习且成绩合格。

四、高级实验师

1. 系统、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熟悉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情况,对本门业务的实验理论、实验技术或实验装备方面有研究成果,具有丰富的实验经验,能够组织指导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工作,研制高水平的实验装置。

2. 承担实验教学工作,能开出较高水平的实验理论及测试技术课程,具有指导研究生进行专题实验及论文实验的能力。能编写具有相应水平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

3. 能承担本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或具有一定难度的设计、研制项目,并能解决其中的技术难点,在开发新的技术措施上有贡献。

4. 有较高的实验室管理能力,能胜任院级中心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能主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功能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能够面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验收、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判断,并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能够主持和指导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5. 熟悉有关的信息、资料,能够对实验室建设和技术改造作出具体规划与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对已有的规划和论证提出科学的审核意见。

6. 每两年能有一项经过鉴定的成果,或者开设一项有水平的提高型实验,在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室管理与建设上能做出与其职务相应的贡献。

7. 每两年应在国家核心或省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自己职称相应的技术论文,或者有一项科研课题申报立项。

8. 熟练的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四章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或技术水平及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考核方法:对实验人员的考核应重在平时考查,以职责规范和完成工作量及其成效为依据,在每学期或学年年末进行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晋级、聘任、评优等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评定,作为任职资格及其业务能力考核的主要依据,并将结论存入档案。

六、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重要条件。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的教学水平、科研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搞好6686体育有限公司的实验室工作,现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的规章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中心任务,努力把实验室建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和目标,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要加强实验室建设的综合配套,使队伍、装备、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通用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互通有无、协作共用,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学校重视对于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成立院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重大事项,向分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培养好实验指导人员,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努力承担科研任务。要努力钻研和提高科学技术,完善技术保障体系和工作环境,使各项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顺利高效的进行。

第八条努力挖掘实验室的潜力,发挥技术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对外承担科研测试,课题鉴定等实验的任务,提高实验室工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及校准工作。要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的可用状态,按规定定期检查,确保实验数据的有效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都能够有章可循,学生都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国家财产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安全和健康有落实的保证,实验室有文明的礼貌。

第三章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在传授基本实验理论的基础上,强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培养,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技术方法。

第十二条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讲义和实验指导书,加强对实验教学的指导,严格要求技能操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同学都有动手操作的机会。要不断更新实验的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把新技术引进实验教学过程中。要逐步减少验证型实验,增加提高型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积极开展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努力为学生开放实验室,增强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十四条制定完善的山东体育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章条例》,对实验教学全过程实行分级管理,大力提高实验效益。

第四章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使实验设备和实验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

第十六条接纳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等在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是实验室的重要任务。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实验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科研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该积极申报各级课题,主动承担科研任务,以科研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开发、生产及对外服务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实验仪器的开发利用,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和设备潜力,研制某些新的实验设备、元件、材料和制剂等,以满足实验和教学的需要。也可以呈报主管部门批准,研究某些新项目、新技术,并适当安排和开发小批量生产,以满足社会需要。

第十九条要立足本院,面向社会,逐步开展社会服务业务,承接化验、分析、测量、计量、试验、计算、检修和计划外实验教学等工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妥善安排,并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实验室对外承接的社会任务,均须经实验中心办理手续,统一结算。收费结算标准按《山东体育学院关于

加强创收活动及其收益分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守国家机密。

第六章体制与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由党委批准,以分管教学科研的校长牵头,成立的“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的成员有院办、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处、二级学院、财务处、资产处等处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究和审定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安排,仪器设备的购置,

实验队伍的建设,环境与安全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校实验中心是资产处领导下的管理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

3.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经费,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定评估制度,实验室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实验室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室的队伍建设,会同人事处作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定岗、岗位培训及考核、奖惩、晋级和职务评聘工作;

6.主管实验室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好物资供应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实验中心聘任。要选择政治觉悟高,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或实验师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的主任职务。

第七章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要按学校的改革规划及教学改革的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近期和长远规划。每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要注意队伍、设备、房屋、管理、运行经费等方面的综合配套。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挖掘、开发原有设备的潜力。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对于论证不周,把关不严,造成积压浪费和损失,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要确保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按照其精密、贵重程度各有其不同的

管理办法:

1.单价在 5 万元以上的列为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三落实”(管、修、用)和“四建立”(使用、保养、检修、事故记录)的管理制度,要建立设备的动态技术档案。

2.其他设备必须做到建立帐、卡,作到帐、物、卡相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岗位责任制,切实作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全校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的相互协作,互通有无,反对本位主义。学院主管部门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有权统一调配。

1.校内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在 1000 元-10000 元的,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

并由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

2.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在 10000 元以上,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并报上级部门领导批准,并要交纳一定的押金或租金,办理完善的借用手续。特殊情况或特殊仪器设备须经院长批准。

3.校内多余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实验室填报调拨单,经上级部门领导同意后到资产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凡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主要部件严重损坏,没有修复价值的设备,由实验室填报报废单提出报废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及上级部门领导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处理,实验室不得擅自拆改和处理。

第三十条凡属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使用不当而使设备遭受损失者,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教育、批评、通报或行政纪律处分,并要酌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维修扩建须提出申请,经上级领导审查后,报资产处实施。较大工程项目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做到帐目清楚,流向明确,合理使用、

专人负责。具体按《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要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并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责和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实验室工作中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经常开展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提倡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第八章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兼职实验师、研究员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中心主任责任

1.负责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日常的基本工作;

2.组织完善实验室任务;

3.科学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4.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评优、晋升的推荐工作;

5.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抓好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实验中心副主任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主任工作并完成主任委托分管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兼职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要求及实施细则,由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岗聘任制,采用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考绩为主,以工作量为基础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实验中心及实验室正、副主任和中、高级实验室教学和技术人员,都应进行实验室管理理论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实验室的工作规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倡“全员管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实验室要有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应稳定的工作队伍。学校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积极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去做实验室工作,使他们逐步成为精通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和实验管理的专门人才,大力提高实验的科学水平。实验室人员的调动,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由人事处确定,办理调动手续。重要岗位的人事调动,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九章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除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工作外,还要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技术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实验室的安全,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等,不污染环境。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照、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声等对人体有毒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实验室的具体安全管理,参照《实验室安全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七、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结合6686体育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报废设备的鉴定

1.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又不能维修改造的;

2.因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坏或自然损坏,不能修复使用的;

3.设备损坏,虽能维修,但无维修价值的;

4.设备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不能使用的;

5.超过使用年限,自然损耗,造成性能降低或主要部件损坏,已无维修价值的。

第二条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由使用部门到实验中心领取“报废设备申请表”,详细准确填写,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实验中心审核;

2.由学院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意见,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3.对一般仪器设备报废量大、总值超过 5 万元,须经院长批准;

4.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报废,须经院长批准,上报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5.报废的仪器设备一经院长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实验中心核减设备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及撤卡工作,并通知财务处消减固定资产总值;

6.凡经批准报废淘汰的设备,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中心统一解决,并进行财务处理。

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6686体育有限公司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6686体育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资条件之一,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能担任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实验工作人员和关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的教师、职工和学生,应及时表扬并酌情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应根据情节的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和处分,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五条实验室每年根据教学计划,试验大纲以及科研计划编制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实验中心审查、汇总、平衡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查批准。

第六条到市场采购仪器设备,要按照批准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第七条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严禁索贿受贿,违者按党纪国法处理。购货中供方付给的佣金或回扣,一律上交财务,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八条设备到校后,采购人员应及时填写入库单及卡片等项目,交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负责主持对仪器性能、质量进行全面验收。该仪器的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分管设备档案的人员和实验中心统管设备的人员,都应参加验收工作,以便了解情况和收集资料。

第九条验收小组必须事先阅读技术资料,准备好验收场所和必需的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第十条仪器设备开箱前要仔细检查和记录外部包装情况,开箱后,要仔细检查仪器表面有无异常现象(如损伤、锈蚀、受潮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认真进行设备及零配件数量的清点验收,然后按照合同或出厂指标逐项进行验收。要注意技术指标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必要时连续运转,严格试机。

第十一条供方有明确要求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开箱时要有供方人员在场。

第十二条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和质量有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达港口、车站、机场之日起三个月)前二十天,书面报告实验中心,并与有关单位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三条验收结束后,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登记表并附以说明性能、指标合格的主要数据、表格、图片或图谱等。

第十四条有关原始资料,包括申请购置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记录、运单、验收登记表等,有验收小组整理成册,交资产处归档。

第十五条上述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员填写固定资产表,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十七条对贵重仪器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并结合实验课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解决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在五万元以上,应建立技术档案,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便拆卸,确实需要拆改时必须按规定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要保持实验仪器设备的清洁,实验后应及时擦洗、校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要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使用仪器设备及试剂、原料等,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各种物资都必须建立账本,包括借用、损坏、亏损、报废等事项,分别按照6686体育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的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及时收回。借出校外时,应由实验中心同意,资产处审批并登记备案,按规定收折旧费等。精密贵重仪器外借,由分管院长批准。借用期满收回时,要同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迅速分别向资产处、保卫处等单位报告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处理。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报废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所管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应经常盘点、定期清查,并建立必要的统计报告制度,院每年全面彻底清查一次,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上课使用仪器设备时,课前与课后,专业课教师与实验教师共同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签字认可。若发现损坏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原因不明时,由保管者负责。

九、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其中包括高压灭菌锅和气瓶等。

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3.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1.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2.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3.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4.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四、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1.对特种设备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2.全体人员在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3.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4.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5.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6.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五、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1.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2.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3.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主管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危险品存放制度

第一条危险器仓储必须按相关规定专门存放,设立警戒区域,明显警示标志。

第二条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条危险品申请、采购与发放,必须严格执行申购、领用审批手续,根据控制和限定数量的原则:用多少、申购多少、领用多少。领用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危险品必须有部门领导审批,严格控制。没有部门领导签字不准发货。

第四条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五条建立仓库物资明细台帐,做到危险品入库必须登记造册,要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严密把锁、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危险品及其危险品容器的领用和回收工作。

第六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第七条禁忌物不得同库存放。对性能相抵触的危险物品、钢瓶不得同库存放。

第八条部门贮存的危险品,必须分类贮存在专门的储存室或储藏柜内,存放的支架、垫板必须用钢材或不燃材料制作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条有毒品严格按照规定,专库存放,储存在规范的库房内;

第十条氧化性物质要与易燃液体或酸性腐蚀品分开储存。

第十一条氧气、乙炔、二氧化氮瓶必须控规定存放在保护架内。空瓶和有气瓶要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贮存处防火间距内,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通道、安全出入口以及通向消防设施和火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危险品仓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并按贮存物资的性质配置合适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并经常检查,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危险物品存放的支架、垫板必须用钢材或不燃材料制作。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掼、滚,防止散落,注意按危险品标识要求放置。

第十五条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六条包装容器应在国家定点厂家采购,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泄漏、残缺、变形、变质,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危险品的领用,必须填写专用领料单,领料单上必须完整填写用量、使用地点、范围、使用时间、领用人等。

第十八条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切断电源方可离开。停止作业后,应及时将用剩的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危险品送回仓库。使用后的废溶剂不得随地乱倒,必须用专用桶及时回收,并加盖密闭,及时送危险品仓库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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